台湾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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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8

中华民国再迈人权保障的坚实步伐

Filed under: 福尔摩沙 — 沈宇哲 @ 8: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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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6日,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就《羁押法》第6条与羈押法施行细则第14条第1项之规定,涉嫌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16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作出违宪裁决并颁布中华民国司法院第653号宪法解释文,判令相关机关应于此解释文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检讨修正羈押法相关法规。

对此判决,大法官许宗力在协同意见书中特别指出,这是中华民国人权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公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发展史上划时代的重要事件,相信对未来法制发展可以产生深远的正面影响。大法官李震山也在附带协同意见书中阐明释宪文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即:大法官会议首次以集体的名义认定“基于有权利即有救济之原则,人民之诉讼权不因其身分而被剥夺”与“诉讼权保障之核心内容,不得予以剥夺”的宪法地位,同时经由大法官会议再次重申,无罪推定原则下的公民宪法权利必须得到保障,使之上升到了宪政的高度,加以遵守与维护。

保障人权从落实无罪推定开始

据司法院公布的资料显示,本案的申请人是一名在押的王姓被告,他在2002年因涉及一起杀人未遂案,经由台南地检署侦查、台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羁押。但在羁押过程中,由于王姓被告人违反看守所的监规,遭到所方施以隔离处罚,当事人不服向看守所所长申诉,结果所长以无理由驳回申诉,当事人继续向台南地检署及行政法院提出申诉,都得到同样的驳回答复。故此,王姓被告人入禀司法院,请求大法官就《羁押法》及其实施细则是否涉嫌违宪,声请解释宪法。

在第653号宪法解释文中,大法官会议提出了一个核心观点:“刑事被告受羁押后,为达成羁押目的及维持羁押处所秩序的必要,其人身自由及因人身自由受限制而影响的其他宪法所保障权利,固然因而依法而有限制,惟于此范围之外,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受羁押被告的宪法权利之保障,与一般人民所得享有者并无不同。”

这句长得有点太超过的法律解释,用司法院秘书长谢文定的白话文来理解,就是说,目前中华民国的看守所相关法令只准在押被告不服所方处分时,得向所方申诉的规定,已经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并抵触宪法基本人权条款,在押人虽涉有罪嫌,但未经法院判决定谳前,仍算无罪,所方不得剥夺公民诉讼权。

当然大法官对羁押的必要性也作出了权威解释:“羁押系拘束刑事被告身体自由,并将其收押于一定处所之强制处分,此一保全程序旨在確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使国家刑罚权得以实现。羁押行为系干预人身自由最大之强制处分,自仅能以之为保全程序之最后手段,允宜慎重从事。”

事实上,台湾因为监狱数量有限,所以司法执行机构一直以来把看守所当成未经法院宣判的嫌疑人,与已经法定罪成的服刑人一起关押的混合场所,且出于便于管理的考虑,看守所往往在有意无意间侵害到羁押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诚然在六法全书中,《刑事诉讼法》有“小宪法”的美誉,其立法宗旨就是为了防止国家公权力过度扩张,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但是从刑事程序上司法机关一直在寻求对可能触及的行政滥权或司法独裁予以平衡,行政、司法需要相互监督,而司法权本身也时刻需要检察官与法官之间的制约。

在653号宪法解释文出台后,人们自然关心法律的合宪性修正是否能做到“有效率”?所幸,行政院法务部已表态将贯彻大法官释宪意旨,尽速提交草案给立法院修订。

大法官直接推翻特别权力关系的宪政意义

在本案中,绝大多数大法官都提到了一个行政法律方面的专有名词:特别权力关系。大法官许宗力直言不讳地认为,司法院第653号宪法解释文是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致命一击”,同时这也是中华民国大法官首次集体性、全面性、未附带任何条件地彻底抛弃特别权力关系对中华民国司法实践的影响。

这个“特别权力关系”要说清楚讲明白,法学家写上十几篇论文都不够。所以,我尝试借鉴几位中华民国大法官现成的解释来说明这个概念。

自1876年德国法学家保尔·拉班德(Paul Laband)首次提出“特别权力关系”这一术语以来,经德国著名公法学家奥托·麦耶(Otto Mayer)的系统阐述,形成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该理论很快成为二战前德国、日本和中国(特指排除了中共政权之外的中华民国,也包含如今的台湾)法律实践的指导理论。“特别权力关系”中最核心的一种特征就是:一方取得支配对方之权利,对方负有服从之关系。比如,公务员、军人与长官;学生与公立学校;服刑人与监狱,都是一方处于支配地位,另一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的特别关系。

近年来也有法律学者将其引入解读列宁式刚性政党,党组织运用党纪来规范党员的现象,其中就包括中国共产党,学术界更有针对处于“特别权力关系”中的权力主体,经常性地以内部规章典范凌驾国家法律对成员进行管束的批评。

因为这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天然关系,促使当事人双方从关系生效一刻就注定了权利地位的不平等,并且支配方所具备的往往又是带有强制性的号令权,服从者不能也无法拒绝。在中华民国的司法实践上,这种“特别权力关系”还有当事者不得争取包括民事及行政诉讼在内的诉讼救济权的限制,换言之,政府内部的惩戒纪律、学校的校规、监狱的监规在特定人群中的地位比国家法律还高,且受到处罚后不得再上诉。

所以,本次大法官解释宪法,就是对这种严重扭曲宪政的行为作出违宪判决,从宪法高度纠正“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所支撑的“内规高于国法”的违宪行为。往上追溯还可以发现,中华民国历任大法官面对这种变态的体制,前仆后继、矢志不渝地发起挑战,从1984年迄今,已有14篇宪法解释文具体阐述过,也呈现渐进式突破的积极趋势,直到2008年12月26日的第653号解释文彻底推翻。而这种挑战处于当时威权统治的国民党政府之下,格外能够彰显其历史使命感。

行文至此,脑中浮现出党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先生向执政党的政治局常委“汇报工作”,各级司法机关自愿接受政法委的“教导指示”。毒奶粉一案直到现在,基层法院仍然以“未获上级通知,不能受理”的借口敷衍、推搪受害者。彼岸的台湾已然把保障人权视为维护宪政法治的指标,我等天朝子民却仍然沉浸于人权等于猪权的口水辩护而意淫狂欢。海峡两岸对宪政主义及司法独立的认知果然有着天壤之分、云泥之别!

2008-11-08

在和平人权声中拷问中华民国宪法权威

Filed under: 福尔摩沙 — 沈宇哲 @ 11: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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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林走了,但他留下的动荡和争议依然在持续,且暂时看不到停歇的迹象。11月6日,通过网络串联的巨大辐射力,来自台湾大学、国立政治大学、国立清华大学等六十多所高等学府的大学生与中央研究院诸多知名社会学者一起,在中华民国行政院门口静坐。这群学生旨在要求总统马英九与行政院长刘兆玄,针对近日发生在台北市抗议活动中警方粗暴执法引发的践踏人权与防卫过当行为公开道歉,并撤换国安局长、警政署长。但这仅仅是学生对混乱时局的短期目标,本次学生抗议运动的核心在于,争论已久的《集会游行法》是否应该修正,完全落实《中华民国宪法》第十四条:人民有集会与结社之自由。

集游恶法是怎样炼成的?

【圆山筑梦】第四篇中,我有提到马政府的公权力前倨后恭,关键原因是警方执行《集会游行法》的标准忽高忽低,结果导致暴民觉得警察好欺负。就法律理论而言,一部法律既然已经生效,就应当被遵守和执行,不论法律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这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然而,台湾的现状远远没有这么简单,从围攻晶华酒店,到1106台北暴动,期间社会各界针对《集会游行法》的不满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巅峰。但一个很明显的问题是,为什么一部违反宪法的法律可以长期存在,并成为国家机器施暴的法律依据?

这就要从《集会游行法》(下文统称:集游法)的历史渊源和现实政客的既得利益说起。根据台湾《集游恶法修法联盟》的资料显示,1948年,国民党制定的《戒严法》,授权戒严地域内,最高司令官可以停止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必要时得解散的权力;1949年,警备总部也颁布了《台湾省戒严时期防止非法集会、结社、游行、请愿、罢课、罢工、罢市、罢业等规定实施办法》;1987年解严,但宪法的《动员勘乱时期临时条款》仍然继续有效,对集会游行的管制,改以1988年1月通过的《动员戡乱时期集会游行法》取代,1991年5月,李登辉宣布终止动员勘乱,但只是把集游法的“动员勘乱时期”字样拿掉,而成为今天的《集会游行法》。

由此,人们不难发现,集游法本身仍然保留着戒严时期独裁政权压制人民集会自由的痕迹,且这样的条文体现的就是集游法的立法宗旨,所以人民一般习惯称其为“集游恶法”。而台湾人众口铄金般认为的“违宪”,指的是1998年1月23日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裁定《集游法》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十一条之规定,与《中华民国宪法》保障集会自由之意旨不符,判决该法违宪。

1998年大法官针对集游法的释宪,与今年6月20日宣判《人民团体法》违宪,目标指向都是“人民有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之言论的宪法权利”。(详见《中华民国扫除党禁最后一道障碍》一文)。但是,大法官对集游法的核心——核准制是否违宪,没有给出明确答复。以至今时今日造成人民与政府各说各话,法律的严肃性在口水和鲜血中荡然无存。

蓝绿两党公然对抗宪法 人民岂会相信法律?

但无比讽刺的是,当年坚决反对用集游法限制人民宪法权利的民进党,上台执政后表现出与国民党政权如出一辙的嘴脸。如今再度做回在野党,蔡英文等人还有什么脸骂集游恶法?说到集游法,必须要点的人物莫过于陈水扁那位残障夫人吴淑珍,当年吴淑珍代替身处国民党黑牢中的陈水扁竞选立委,高票当选。针对国民党暗渡陈仓通过集游法,吴淑珍女士严厉谴责:“集游法是假借『保障』集会游行之名,行『限制』集会游行之实,不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应属违宪。”

另一边的国民党也没好到哪里去,从中央党部到立法委员都消极抵制修改法律条文,到了现在,面对民进党暴力化倾向越发严重,想要马政府修改集游法,放松对集会游行的管制,用膝盖想都知道答案。蓝绿两党都尝到过拥有权力后的无上滋味,而集游法本身就是为统治者量身定做的。让执政党把到手的肥肉再吐出来,这和与虎谋皮有什么分别?

网络学运兴起 颠覆统治者与媒体的话语霸权

这场发迹于行政院门口的学生静坐,直到11月7日傍晚,台北市警方出动优势警力以违反集游法为由,强制驱离。学生们转移至中正纪念堂前的自由广场继续静坐。但是,令马英九政权万万想不到的是,参与静坐的大学生就在抗议现场架设LIVE直播,运用Yahoo!LIVE系统将即时画面传送出去,并组合应用PTT、BBS、blog与twitter等传播手段发出属于学生的声音,更奇特的是动用现场6名DJ翻译成台语、英语、日语,引来美国、荷兰、日本网友的关注,还触发了高雄市的大学生积极响应。

但是抗议活动却惹来台湾主流媒体的非议,多家拥有鲜明政治立场的电视台、报纸播发指责民进党幕后煽动,大学生被政客利用了等报道,片面地为这场网络学运定调。之后,静坐学生再次利用网络优势,反驳主流媒体的污蔑,并采取行动驱逐赶到静坐现场假惺惺插花的政客。这一代台湾学生继承了野百合学运的衣钵,发挥现代科技的传播魅力,达到了仰赖主流媒体偏见性报道远远不能获得的效果。

集会游行乃宪法赋予之人权 何须政府审查?

回到集游法最核心的争执,集会游行到底需不需要经过政府审批?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中华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有集会游行之自由,而且司法院大法官也早就在宪政层面为立法院修正法律提供了专业解释。

此次陈云林访台引发的警察滥用暴力、执法过当的民怨是民间对统治集团长期扭曲宪法的条件反射。对此中华民国大法官于1998年1月23日颁布的《第四四五号宪法解释文》认为,国家在消极方面应保障人民有此自由而不予干预,因为会走上街头的人民都是不容易接近或无能力使用媒体资源之人,聚众集会游行乃保障平民充分表达意见之重要渠道。所以在宪法层级上讨论集游法,他的存在就是对时代的反动。

至于修正集游法后,是否会变相纵容街头暴民政治泛滥成灾?也不会。因为中华民国刑法已经涵盖了集游法中对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甚至暴力活动的制裁手段。集游法的存在只是在本已复杂微妙的法律结构上继续迭床架屋,且本质上就是执政者不愿放弃权力所致。中华民国没有新闻出版法、没有宗教法,因为他们都是宪法赋予的自由与人权,制定法律约束这些的行为,其本身就是违宪的。但偏偏集会游行需要立法,并且反过来授予执政者压制人民的权力,这岂不是对法治社会莫大的讽刺吗?

当然这么说不是指这些学生,还有多数台湾民间群体就要求彻底废除集游法,任何事物都需要适当的管理,特别是在眼下暴力横行的特殊时期,但集游法的宗旨必须从许可制(向政府申请并获得许可)变更为报备制(只须通知政府,不必得到政府同意),这个方向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一一○六学生静坐行动官方网站

自由广场静坐现场LIVE

静坐现场相片集

对学生静坐的十万个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