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和平人权声中拷问中华民国宪法权威

陈云林走了,但他留下的动荡和争议依然在持续,且暂时看不到停歇的迹象。11月6日,通过网络串联的巨大辐射力,来自台湾大学、国立政治大学、国立清华大学等六十多所高等学府的大学生与中央研究院诸多知名社会学者一起,在中华民国行政院门口静坐。这群学生旨在要求总统马英九与行政院长刘兆玄,针对近日发生在台北市抗议活动中警方粗暴执法引发的践踏人权与防卫过当行为公开道歉,并撤换国安局长、警政署长。但这仅仅是学生对混乱时局的短期目标,本次学生抗议运动的核心在于,争论已久的《集会游行法》是否应该修正,完全落实《中华民国宪法》第十四条:人民有集会与结社之自由。
集游恶法是怎样炼成的?
在【圆山筑梦】第四篇中,我有提到马政府的公权力前倨后恭,关键原因是警方执行《集会游行法》的标准忽高忽低,结果导致暴民觉得警察好欺负。就法律理论而言,一部法律既然已经生效,就应当被遵守和执行,不论法律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这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然而,台湾的现状远远没有这么简单,从围攻晶华酒店,到1106台北暴动,期间社会各界针对《集会游行法》的不满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巅峰。但一个很明显的问题是,为什么一部违反宪法的法律可以长期存在,并成为国家机器施暴的法律依据?
这就要从《集会游行法》(下文统称:集游法)的历史渊源和现实政客的既得利益说起。根据台湾《集游恶法修法联盟》的资料显示,1948年,国民党制定的《戒严法》,授权戒严地域内,最高司令官可以停止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必要时得解散的权力;1949年,警备总部也颁布了《台湾省戒严时期防止非法集会、结社、游行、请愿、罢课、罢工、罢市、罢业等规定实施办法》;1987年解严,但宪法的《动员勘乱时期临时条款》仍然继续有效,对集会游行的管制,改以1988年1月通过的《动员戡乱时期集会游行法》取代,1991年5月,李登辉宣布终止动员勘乱,但只是把集游法的“动员勘乱时期”字样拿掉,而成为今天的《集会游行法》。
由此,人们不难发现,集游法本身仍然保留着戒严时期独裁政权压制人民集会自由的痕迹,且这样的条文体现的就是集游法的立法宗旨,所以人民一般习惯称其为“集游恶法”。而台湾人众口铄金般认为的“违宪”,指的是1998年1月23日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裁定《集游法》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十一条之规定,与《中华民国宪法》保障集会自由之意旨不符,判决该法违宪。
1998年大法官针对集游法的释宪,与今年6月20日宣判《人民团体法》违宪,目标指向都是“人民有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之言论的宪法权利”。(详见《中华民国扫除党禁最后一道障碍》一文)。但是,大法官对集游法的核心——核准制是否违宪,没有给出明确答复。以至今时今日造成人民与政府各说各话,法律的严肃性在口水和鲜血中荡然无存。
蓝绿两党公然对抗宪法 人民岂会相信法律?
但无比讽刺的是,当年坚决反对用集游法限制人民宪法权利的民进党,上台执政后表现出与国民党政权如出一辙的嘴脸。如今再度做回在野党,蔡英文等人还有什么脸骂集游恶法?说到集游法,必须要点的人物莫过于陈水扁那位残障夫人吴淑珍,当年吴淑珍代替身处国民党黑牢中的陈水扁竞选立委,高票当选。针对国民党暗渡陈仓通过集游法,吴淑珍女士严厉谴责:“集游法是假借『保障』集会游行之名,行『限制』集会游行之实,不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应属违宪。”
另一边的国民党也没好到哪里去,从中央党部到立法委员都消极抵制修改法律条文,到了现在,面对民进党暴力化倾向越发严重,想要马政府修改集游法,放松对集会游行的管制,用膝盖想都知道答案。蓝绿两党都尝到过拥有权力后的无上滋味,而集游法本身就是为统治者量身定做的。让执政党把到手的肥肉再吐出来,这和与虎谋皮有什么分别?
网络学运兴起 颠覆统治者与媒体的话语霸权
这场发迹于行政院门口的学生静坐,直到11月7日傍晚,台北市警方出动优势警力以违反集游法为由,强制驱离。学生们转移至中正纪念堂前的自由广场继续静坐。但是,令马英九政权万万想不到的是,参与静坐的大学生就在抗议现场架设LIVE直播,运用Yahoo!LIVE系统将即时画面传送出去,并组合应用PTT、BBS、blog与twitter等传播手段发出属于学生的声音,更奇特的是动用现场6名DJ翻译成台语、英语、日语,引来美国、荷兰、日本网友的关注,还触发了高雄市的大学生积极响应。
但是抗议活动却惹来台湾主流媒体的非议,多家拥有鲜明政治立场的电视台、报纸播发指责民进党幕后煽动,大学生被政客利用了等报道,片面地为这场网络学运定调。之后,静坐学生再次利用网络优势,反驳主流媒体的污蔑,并采取行动驱逐赶到静坐现场假惺惺插花的政客。这一代台湾学生继承了野百合学运的衣钵,发挥现代科技的传播魅力,达到了仰赖主流媒体偏见性报道远远不能获得的效果。
集会游行乃宪法赋予之人权 何须政府审查?
回到集游法最核心的争执,集会游行到底需不需要经过政府审批?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中华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有集会游行之自由,而且司法院大法官也早就在宪政层面为立法院修正法律提供了专业解释。
此次陈云林访台引发的警察滥用暴力、执法过当的民怨是民间对统治集团长期扭曲宪法的条件反射。对此中华民国大法官于1998年1月23日颁布的《第四四五号宪法解释文》认为,国家在消极方面应保障人民有此自由而不予干预,因为会走上街头的人民都是不容易接近或无能力使用媒体资源之人,聚众集会游行乃保障平民充分表达意见之重要渠道。所以在宪法层级上讨论集游法,他的存在就是对时代的反动。
至于修正集游法后,是否会变相纵容街头暴民政治泛滥成灾?也不会。因为中华民国刑法已经涵盖了集游法中对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甚至暴力活动的制裁手段。集游法的存在只是在本已复杂微妙的法律结构上继续迭床架屋,且本质上就是执政者不愿放弃权力所致。中华民国没有新闻出版法、没有宗教法,因为他们都是宪法赋予的自由与人权,制定法律约束这些的行为,其本身就是违宪的。但偏偏集会游行需要立法,并且反过来授予执政者压制人民的权力,这岂不是对法治社会莫大的讽刺吗?
当然这么说不是指这些学生,还有多数台湾民间群体就要求彻底废除集游法,任何事物都需要适当的管理,特别是在眼下暴力横行的特殊时期,但集游法的宗旨必须从许可制(向政府申请并获得许可)变更为报备制(只须通知政府,不必得到政府同意),这个方向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